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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行政诉讼示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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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
行政裁定书
(2010)渝高法行终字第1号
上诉人(一审被告)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,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196号。
法定代表人雷政富,区长。
委托代理人王道贵,男,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局法律顾问。
委托代理人唐小平,男,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干部。
被上诉人(一审原告 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书院村20社,住所地书院村20社。
负责人刘万明,社长。
第三人(一审第三人 )重庆市北碚区复兴医院,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街道。
法定代表人黄斯忠,院长。
委托代理人罗成,男,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代理人张萍,女,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第三人(一审第三人)聂廷华,男,62岁,汉族,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书院村20组61号。
委托代理人聂小明,男,40岁,汉族,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书院村20组57号。
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书院村2O社(下称书院村20社)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(下称北碚政府)撤销国土使用权证一案,北碚政府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去院(2009)渝一中法行初字第178号行政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必伟担任审判长、代理审判员许勇、代理审判员吴永铭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,现已审哩终结。
2010年1月26日,被上诉人书院村2O社与第三人重庆市北碚区复兴医院(下称复兴医院)就“关于复兴医院土地权属争议”达成庭外和解,2010年1月28日上诉人北碚政府向本院递交了终结诉讼申请,被上诉人书院忖20社在其申请上签署同意。
本院认为,被上诉人书院村2O社与第三人复兴医院自愿就“关于复兴医院土地权属争议”达成的庭外和解约定,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不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;也不损害其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,本院予以确认。据此被上诉人书院村20社与上诉人北碚政府之间的行政争议已化解,行政争议已不存在,原裁判不发生执行效力,上诉人北碚政府向本院申请终结诉讼,应予准许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六十三条第(十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案终结诉讼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,案件受理费25元,由上诉八重庆市北区人民政府负担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审 判 长 王必伟
代理审判员 许 勇
代理审判员 吴水铭
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
书 记 员 刘佳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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